(作者:王仲禮)
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的稅務處理: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①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②用于交際應酬;③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④用于股息分配;⑤用于對外捐贈;⑥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上述列舉的情形對比條例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增加了“交際應酬”,而少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集資”等三種情形。
上述列舉企業處置資產的情形并沒有取《企業所得稅法》第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12、13條規定“各種來源的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這種資產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的,并沒有取得相關對價的,而未列舉的情形“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集資”確實取得對價的,如取得非貨幣資產和資金。
對于外資企業,該項規定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內部處置資產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970號)規定基本一致。對于內資企業,《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有相關的規定,但不包括交際應酬。
銷售價格的確定: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規定,僅適用于文件列舉的情形(即無對價的資產轉移),而不適用有對價的資產轉移,如“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償債、集資”。對于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價格,原內資企業所得稅《關于企業所得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79號)規定“其產品的銷售價格,應參照同期同類產品的市場銷售價格;沒有參照價格的,應按成本加合理利潤的方法組成計稅價格”;對于外購產品的視同銷售價格,原內資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其銷售價格應按公允價值確認。
執行時間及其銜接規定:規定執行日期: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尚未稅務處理事項銜接:
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值得注意的是該項規定,對于處于專項檢查中的內資房地產企業無疑是個利好,對于檢查中發現的以前年度的將開發產品專為出租、自用未按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確認銷售的,將按新規定處理。對于已經補稅的,可以按征管法相關規定,申請辦理退稅。
納稅人在執行828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以下問題:文件是在條例25條下的規定,其是對視同銷售規定的補充規定。文件僅是對企業一般情況下資產處理的稅務處理,對于企業清算、重組改制等特殊情形應按相關規定執行。文件僅是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對于流轉稅還應該按相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