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楊衛華老師課程《勞動合同管理14問》
在人資的工作中,調崗調薪,是普遍、重要、難處理的問題。
那么,怎么樣調崗調薪才是合法有效的呢?
調崗
首先,關于調崗,國家的調崗規定條例很少,比較明確的規定:
1. 醫療期滿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調崗;
2. 當這個員工不勝任工作的時候,單位可以調崗。
除此之外,我們會發現,國家的法律法規里面,很難尋找到關于調崗的具體規定。
那么,在實務當中,調崗有哪些情形?
1、協商調崗
顧名思義,單位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進行調崗。這是最常見的,雙方同意,沒有法律風險。
事先約定了調崗的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的時候,進行調崗。當單位認為有調崗需要的時候,與員工協商,進行調崗。
2、單方調崗
第一,法定用人單位有權進行調崗的情況,取名為法定的單方調崗。
第二,單位自己認為,需要進行調崗的情況,也就是,單位自己來確定的單方調崗,即制定的單方調崗。
法定的單方調崗,上面我們提到的,醫療期滿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可以另行安排工作,這種情況屬于一種。另一種,是我們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員工不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對員工進行調崗。
制定的單方調崗,我們經常所聽到的,因為有工作需要。我們根據員工的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加上工作需要,對員工的進行建議調崗。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經常會看到一個問題,員工對調崗會提出異議,“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公司這樣做,是不合法的。”
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單位是不是就一定不能進行調崗了?換句話說,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單位還有沒有用工自主權?有沒有調崗的自主權?
當然,中國的勞動合同法也對企業的這種行為進行了嚴格的限定。在實際中,只有在具有充分合理性的情況下,單位可以進行調崗。
充分的合理性怎么去考察?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一、用人單位經營的必要性,即我們單位工作需要。
二、目的正當性,即調崗的目的是正當的,而不是為了打擊報復等,低級緣故。
三、調崗之后的崗位是不是勞動者所能夠勝任的?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我們有沒有提供相應的機會?有沒有對他進行培訓?有沒有給他相應的適應期?類似于這種因素。還有,最重要的一個因素,調整后的崗位與原崗位有沒有一定的關聯性。
四、工資待遇等勞動條件,有沒有對員工有明顯的不利的變更,企業單方決定調崗,要充分考慮它的合理性。
符合以上條件所說的調崗,是合法的,有效的。
調薪:
關于調薪,給員工漲工資,屬于調薪的范圍。給員工漲工資,一般沒有員工會提出異議。只有給員工降工資了,或者沒有跟員工漲工資,員工才有可能會提出異議。所以,通常我們所說的調薪,更多指的是降薪。
在什么樣的情況下,給員工調薪是合法有效的?
1、協商調薪
這種協商包括事先的約定,也包括在需要對員工進行調薪的時候,雙方協商一致。
2、單方調薪
單方調薪,在哪些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
績效考核,我們對員工進行績效考核,根據績效考核的制度對員工進行調薪。
醫療期滿不能做原來的工作,調崗調薪。
當企業出現某種重大的變化,需要整體降工資。通過民主程序,比如職代會、工會,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企業制定規章制度;這種作出重大的、與員工的利益息息相關的決定,應該經過民主程序。經過民主程序決定以后,所形成的法律文件是合法有效的。在這個情況下的降薪、調薪,也是合法有效的。
以上,是關于調崗和調薪的關系,在什么情況下是合法有效的情形。
調崗和調薪的關系
調崗是不是意味著必然調薪?
一般,大家都認為調崗就是在調薪。但在法律上,調崗調薪并沒有一一對應的關系。
那么,調崗緊跟著的調薪,在什么情況下,是有效的?我們可以在勞動合同履行約定,在規章制度里面的進行規定,在這種說明的情況下,我們給員工調崗調薪,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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