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四期上線的消息鬧得紛紛揚揚,很多財務人員開始重視用工手續以及個稅申報的問題。近期就有客戶咨詢這樣一個問題:全日制用工簽訂的是勞務合同,那季節性用工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呢?
首先,我們來看一下關于用工問題,最根本的政策文件《勞動合同法》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根據上述條款內容,可知季節性用工仍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季節性用工時間超過一個月的,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亦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就是非法用工,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這里就會有財務人員提出疑問:季節性用工能不能按照“臨時用工”情況進行處理?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臨時工等問題的請示〉的復函》規定:
“《勞動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于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
因此,筆者認為不能按照“臨時用工”情況進行處理。
那么,引申出的另一個財稅問題:季節性用工如何申報個稅?
前面我們明確季節性用工需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么其工資就需要并入企業日常工資表發放,并按照”工資薪金“項目申報個人所得稅。
既然屬于個人綜合所得范疇,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辦理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最后,關于季節性用工要不要繳納社保問題的探討,目前法律中無臨時工這個概念,只要是全日制用工,那么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如果是非全日制用工,比如每周工作不到24小時,每天不超過4小時的,可以不繳納社會保險。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林森
【相關課程】新《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實操應對策略與有效調崗調薪、裁員解雇及違紀問題員工處理技巧(上海-深圳-北京-廣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