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這六個社保繳納的誤區,企業和個人要避免!否則,可能后果嚴重!
誤區一:員工可以自愿放棄社保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設置的強制性條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
所以,不管用人單位采取什么辦法和籍口,也不管與勞動者如何約定,只要沒有為勞動者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都屬于違法行為。
誤區二:試用期不用交社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保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誤區三:不簽合同就不用交社保
實務中,有些用人單位會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為職工繳納社保,豈不知,勞動關系的確定可不僅僅取決于一紙合同,只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社保就必須得交。
誤區四:上下班路上摔傷都算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算是工傷:
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上的“上下班途中”;
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造成的;
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另外,小編提示: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誤區五:單位必須為法定代表人繳納社保
首先,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責任人。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公司能否為法定代表人辦理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取決于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又稱法人代表)與公司構成勞動關系時,應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當公司法定代表人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時,根據《社會保險法》規定,其不屬于社會保險的強制參保對象。
綜上,需不需要給法定代表人交社保,關鍵看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誤區六:可以委托其他單位代繳社保
將社保掛靠別人公司,或者找人才資源服務公司代繳社保,幾乎是很多失業朋友的備選之路。但是,這樣繳納社保是非常不靠譜的。
市面上多數社保代繳服務公司都處于灰色地帶,所謂的“掛靠”社保,其實就是虛構勞動關系,然后騙保。
《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社會保險登記實行屬地管理,開戶和繳費單位應當是“用人單位",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委托第三方代繳職工社會保險不合法。
社保斷繳可大可小,在3個月內,如果找到新的工作就能續繳社保,社保福利不受影響。可是一旦找公司掛靠或代繳社保,這問題可就嚴重了。
未來全國社保信息聯網,也是大勢所趨,甚至,很多地區,已經開始信息的互聯互通了。如果被發現,相關部門會把它記入你的社會征信,以后貸款買房、子女升學、積分落戶等都會受到影響。
來源:財稅第一教室
【相關文章】
·關于社保常見的20個問題
·社保第六險——長期護理險
·不繳、少繳、代繳社保風險巨大,得不償失
·工資社保公積金會計分錄
·靈活用工能不能解決企業社保和個稅負擔問題?
·員工自愿放棄社?梢詥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