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進固定資產的成本確認問題看似簡單,但財務人員在實務判斷中依舊存在著疑惑。本文將就資產的確認及初始計量圍繞保險費的問題展開討論。
同屬為資產的范疇,固定資產也應符合資產的定義,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適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同時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可以確認為資產:與該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作為固定資產應該按照取得成本進項初始計量。
取得成本,是指企業為構建該資產,使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資產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這個概念的重點圍繞以下關鍵詞展開:
預定可使用狀態前
資產的初始成本一定是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成本,以達到預定可適用狀態后的支出,即使也是同資產高度關聯的也不可以計入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中。(注:這里的資產,強調的多為機械設備,尤其不完全適用于房屋等不動產)
根據這一條重要的判斷標準,我們可以清晰地區分一些常見的支出是否可以計入固定資產的取得原值中。
例如,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的員工培訓費,應該直接費用化計入當期損益;又如,采購過程中發生的倉儲費用可以計入資產取得成本中,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辦理入庫再產生倉儲保管費應該費用化。
合理必要性
這一條主要強調費用發生的合理及必要性,是否應該屬于資產取得的必要條件,如果因為管理不善或其他非正常損耗支出不應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中。
例如,外購資產過程中直接發生的購買價款、運雜費、保險費、包裝費和安成本等都可計入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又如借款利息,要考慮專項借款或一般借款的性質判斷利息可資本化的比例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尤其是自建固定資產常會涉及利息資本化的問題。
說到這里,本文的主角“保險費用”到底是否應該計入資產的取得原值成本中已經呼之欲出。
依照上述判斷的原則及要點,我們可以得到結論:
1、企業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之前支出的保險費,例如運輸保險,安裝保險等都應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中,因為該項保險費用的支出是保證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的必要及合理支出;
2、企業為資產購買的后續使用質量保險,應在保險覆蓋期間內,根據使用情況按保險覆蓋期長或產量耗損等情況進行費用化分攤,即不可再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中。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湯茹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