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在與發包人或者分供商簽訂書面合同時,應將相關涉稅事項列入合同條款,以明確權責,減少糾紛。
(一)明確稅目和計稅方法
根據合同業務的經濟實質和現行增值稅的要求,明確銷售方發生應稅行為對應的稅目以及計稅方法,比如總包合同、分包合同通常屬于建筑服務、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應當分別確定稅目、租賃合同屬于租賃服務等,一般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通常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特定情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特定甲供工程只能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等。
(二)合同價款列示
根據現行印花稅政策的規定,購銷合同、建安合同等印花稅應納憑證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金額。合同中所載金額和增值稅分開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稅的合同金額確定計稅依據,未分開注明的,以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因此,建筑企業應將不含稅金額和增值稅稅額在合同中分別列示,以節省印花稅。
(三)納稅人資格變動和稅率調整
1.納稅人資格變動。自2018年5月以來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我國允許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建筑企業應在合同中約定分供商納稅人資格變動的處理方案,包括合同簽訂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合同執行時變成一般納稅人,或者合同簽訂時是一般納稅人,合同執行時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相應價款是否調整,以及如何調整。
2.稅率調整。稅率和征收率的調整也會影響到合同價款,建筑企業應根據增值稅政策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合理約定國家稅率或者征收率發生變動時的處理方案。
(四)發票條款
1.明確發票類型、稅目和稅率。一般計稅項目的分供商必須要提供真實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且應按照招標比價階段確定的稅目和稅率開具,稅收分類編碼必須正確選擇,開具要求必須符合現行發票管理規定。
2.明確發票提供時間與付款時間。為防止分供商收取款項而不提供發票,或者不及時提供發票,影響建筑企業的稅收利益,建筑企業應在合同中約定對方先開具發票己方再付款。
3.明確發票不合規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為有效防控走逃、失聯發票等風險,建筑企業應在合同中約定分供商發票不合規而造成的損失由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4.明確發票丟失、紅字發票(含電子發票)開具等配合義務。根據現行發票管理規定,如購買方取得的發票丟失或者開票有誤,需要由銷售方提供記賬聯復印件或開具紅字發票,建筑企業應在合同中明確對方的配合義務。
來源:何博士說稅;作者:何廣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