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取得某房地產企業轉讓的土地及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在建工程續建后銷售,該公司在以后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能否享受取得原企業土地及在建工程成本加計20% 的扣除政策,假設上游企業在土增稅清算時已享受20%加計扣除。
在建工程是指已進入實質施工階段但尚未完工的房地產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查找相關資料后,國家層面未明文規定在建工程受讓價款能否加計扣除,因此各地存在不同的執行口徑。
一種觀點認為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工程,繼續建設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扣除項目中,僅允許對開發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繼續建設投入部分)加計扣除。由于在整體轉讓時,計算轉讓方土地增值稅時,對其扣除項目金額已按規定,該加計的已相應加計處理,因此不予重復加計扣除。
另外一種觀點就是對開發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繼續建設投入部分)也可以加計扣除。
結合以上兩種觀點,我們傾向于第一種觀點,即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買在建工程,繼續建設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扣除項目中,僅允許對開發成本的增量部分(即繼續建設投入部分)加計扣除。因為在法無明確規定的前提下,對一個稅務問題的分析定性要結合到立法背景、立法意圖去綜合考量。現有土地增值稅制度是上世紀90年代按照當時的房地產行業現狀制定的。
《土地增值稅宣傳提綱》(國稅函發〔1995〕110號)雖已失效,但其中關于立法目的闡述仍然具有參考意義,《提綱》第六條前三項規定:對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并允許加計20%的扣除。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一個基本的投資回報,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可以看出,20%加計扣除是當時國家為了鼓勵房地產行業的發展制定的一項優惠政策。
但如今,房地產行業面臨的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國家層面已推出多項宏觀調整政策遏制房地產行業過熱,實現房地產業與經濟協調發展。在這個大背景下,如果允許房企購入在建項目再加計20%扣除,則不僅使房企享受了20%加計的稅收優惠,還會造成上下游的重復扣除,導致一個項目享受兩次優惠,這顯然與當前國家對房地產行業調整調控的導向不相符。雖然國家層面未出臺相關政策,但是部分省份對該行為有自己的規定,比如安徽省、海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天津、青島、河南等地,因此,這個觀點是實操中的主流觀點,也與國家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對于這個問題,如果當地有政策按照政策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沒有政策規定,建議要詳細了解一下當地的執行口徑,做好與主管稅局的充分溝通,以避免稅收風險。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劉陽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