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有朋友會問,老師我的這個業務沒辦法取得正式發票,是否可以入賬?是否可以報銷?要回答您這個問題,不得不從十三年前說起。
自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于2008年1月1日施行開始,其中有大量的執行細節一直存在著爭議。通過收集社會各界的反饋及意見,為了規范稅收執法,優化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可謂“十年磨一劍”終于在2018年6月6日制定發布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結合28號公告,我們本次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關于可用于企業所得稅前的扣除憑證可以有哪些?
首先,不僅是增值稅發票可以作為稅前扣除依據,有時為了證明業務的真實性,我們可能還要提供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而稅前扣除憑證從來源可以分為:內部憑證、外部憑證。是的,您沒有看錯,企業內部也可能可以制作用于稅前扣除的憑證。
“第八條 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另外還需注意,以下情況不得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信息咨詢、技術咨詢、技術開發、技術成果轉讓和技術服務收費;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規定強制進行的培訓業務以外,由有關單位和個人自愿參加培訓、會議的收費;
·組織短期出國培訓,為來華工作的外國人員提供境內服務等收取的國際交流服務費;
·組織展覽、展銷會收取的展位費等服務費;
·創辦刊物、出版書籍并向訂購單位和個人收取的費用;
·開展演出活動,提供錄音錄像服務收取的費用;
·復印費、打字費、資料費;
·其他經營服務性收費行為。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湯茹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