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都要動起來了
匯算清繳時間:2020年1月1日至5月31日。
匯算清繳的對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凡在納稅年度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算清繳的對象主要分為兩種:
1.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
2.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的企業。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的二級分支機構也必須按規定進行年度申報。
小提示: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進行匯算清繳。
匯算清繳工作步驟:
1. 匯算
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規定,自行計算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季度已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確定2017年應補或者應退稅額
2. 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
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納稅申報。
3. 結清稅款。
四、企業的納稅年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況: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終止,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未按時匯算清繳有什么嚴重后果?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匯繳期內,納稅人如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更正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不加收滯納金。匯算清繳結束后,納稅人未進行申報,或者發現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有誤的,可以進行補充申報,涉及補繳稅款的,自匯繳期結束的次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還有:
1、法人代表不能貸款買房;
2、法人代表不能辦移民;
3、法人代表不能領養老保險;
4、公司會每年被稅務局罰款2000至1萬元;
5、有欠稅,企業法人代表會被阻止出境;搭不了飛機和高鐵;
6、長期不申報稅收,稅務局會上門檢查;
7、長期不申報稅收,發票會被鎖機;
8、工商信用網進經營異常名錄,所有對外申辦業務全部限制,如:銀行開戶、進駐商城等等。
來源:稅務大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