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涉稅:如何理解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對建筑企業而言尤為重要,涉及稅款預繳、納稅申報、會計核算、稅率確認、發票開具等若干環節。
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45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對于已收取工程進度款或已開具發票的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比較容易判斷,而對于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即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作為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要引起建筑企業的重視。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根據《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4.3.2條進度付款審核和支付: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付款申請單以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后7天內完成審批并向承包人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發包人逾期(包括因工程師原因延誤報送的時間)未完成審批且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已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
工程師對承包人的進度付款申請單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補充資料,承包人應提交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工程師應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完成審查并報送發包人,發包人應在收到工程師報送的進度付款申請單及相關資料后7天內,向承包人簽發無異議部分的進度款支付證書。存在爭議的部分,按照第20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除專用合同條件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進度款支付證書簽發后14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進度款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支付利息;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兩倍支付利息。”
現在的問題是,書面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是僅指確定的日期(如2021年1月25日),還是也包括根據合同條款可以推定出來的日期(如發包人某日簽發支付證書的14天內)?我們看看稅務機關的口徑:
合同約定付款時間的理解:增值稅暫行條列規定,賒銷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日期,這個“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是必須約定為年、月、日還是可以約定為條件式的付款時間就可以?如“約定貨物收到后60天內付款”,納稅義務時間是發出貨物當月還是在60日內實際收到貨款的當月?
答復內容:江西省(區、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因此,若合同約定貨物收到后60天內付款即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款項當日。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至此,我們可以看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是包括推定日期的,也就是說,到了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即便承包人未開票也未收到款項,但是此時納稅義務發生,需要申報納稅。
因此,建筑企業應當充分了解業主的信用情況和資金支付能力,進而采取正確的應對策略,比如在專用合同條件中約定更長的付款時間,以及約定更高的違約金利息,以維護自身稅收利益。
來源:何博士說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