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面上掛著應付賬款10萬元,掛賬好多年了,是否需要轉為企業的營業外收入來申報企業所得稅?是否有政策規定?
先看看稅務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0 年第 19 號)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 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 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人、補貼收人、違約金收人、匯兌收益等。
從上述稅務政策看出:
對于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在企業所得稅上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需要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何理解確實無法償付:
目前沒有見到稅務上的明確規定,也沒有說只要是三年以上的應付款項就必須轉為營業外收入。
若確實有證據證明無法支付了,比如債權人注銷、死亡、破產等,這樣的應付賬款應轉為營業外收入。
這樣的應付賬款不用轉為收入納稅:
企業若能夠提供確鑿證據證明債權人存續且主張債權、債權人沒有確認損失并在稅前扣除的,其應付款項可以不并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