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了2020年第13號公告,主要是為了支持復工復業,針對符合該文件規定要求的,均可享受相應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文件規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市、自治區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我們在實務中要判斷上述幾個條件是否同時滿足,只有同時滿足,才能享受相應的稅率優惠。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也就是說,湖北省以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有在3-5月份發生的適用3%征收率的的應稅收入才可以減按1%執行。如果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不在該期間,而為了享受1%優惠稅率,將3月份之前未開具的或者6月以后將要開具的發票集中在3-5月份開具,那就屬于發票適用稅率錯誤,發票開具不合規,當然稅款也沒有足額交納,將存在欠繳稅款的涉稅風險。
案例1:某小規模企業甲在2020年2月20日售出一批消毒用品,款項也于當日收訖,而甲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于3月5日給客戶開具1%征收率的發票。這種情況下,甲企業銷售該批消毒用品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2月20日,即為收到銷售款項的當天,如果2月底前因為其他條件未及時開具3%征收率的發票,在3月5日開發票時,也應選擇3%稅率,而不是1%。
納稅人主體身份:
這里享受政策的納稅主體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也就是說只有符合小規模納稅身份的個體工商戶、企業,才可以享受該項政策,如果主體身份不是小規模納稅人,即使它適用的稅率為3%,該項政策也是不能享受的。
案例2:某建筑企業為一般納稅人,承接某地產企業的老項目,適用3%簡易計稅,那么這里,雖然它也是3%的稅率,但由于納稅人主體身份不符合政策規定,也是不能享受該項政策的。
稅率:
同樣,這里享受政策的原適用稅率是3%,只有同時符合政策的其他條件,才可以按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如果原適用稅率不是3%,當然也不能享受該政策。
案例3:某小規模納稅人乙企業(非湖北。2020年3月份將自己不用的房產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取得的租金收入,在納稅申報時,該項業務也不能減按1%的稅率,而要適用稅法規定的5%的征收率,也就是說這種情況,因為原稅率不是3%,也是無法減按1%稅率享受優惠的。
在使用該優惠政策時同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注意一:免征與減征處理方式選擇問題
財稅2019年13文件規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額10萬以內(或者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內)的小規模納稅人,開具普通發票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同時,非湖北省的小規模納稅人符合財稅2020年13號公告,可以減按1%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也就是說在3-5月份,這兩個增值稅政策是并行的,如果未達到月銷售額10萬以內(或者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內)是免征的,如果超過該標準,可以全額享受減按1%的稅率,企業在使用這兩項政策時,要注意如果納稅義務都發生在3-5月,集中開具發票造成銷售額超過免征額度而要全額按1%征稅,也就是說不能為了適用1%的優惠政策而放棄更優惠的免征政策,使企業得不償失,多繳稅款。
當然,符合免征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如果企業要開具專用發票,就不能適用免征,而可以按1%開具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免征只能開具普通發票,而減按1%稅率可以開具普通發票,也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案例4:某非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丙企業3月份發生含稅銷售收入102,000.00元,按月繳納增值稅:
(1)如果符合財稅2020年13號公告,按照1%征收率開具發票,則:
不含稅收入=102000/(1+1%)=100990.10元
應交增值稅額=100990.10*1%=1009.90元
(2)如果按3%征收率開具發票,則:
不含稅收入=102000/(1+3%)=99029.13元<10萬元
免征增值稅
由上述案例可以發現,企業選擇適用3%征收率,因為不含稅銷售收入沒有超過免征額度,免交增值稅;而企業選擇適用1%征收率,仍需要繳納1009.90元。因此,同一項業務,企業可以選擇的征收率不同,對稅負影響也是有區別的。
注意二:納稅人身份變化問題
由于符合財稅2020年13號公告的非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在2020年3-5月份可以享受減按1%征收增值稅的優惠,也就是說比之前適用3%征收率,企業實際是享受到了2%的稅率減免優惠,如果企業把業務集中在3-5月份發生,一定要考慮銷售額是否超過500萬元的問題,如果連續12個月應稅銷售額超過500萬元,是要被強制變更為一般納稅人的,也就是說企業要充分考量自身整體業務量及公司整體稅費負擔、后期進項能否取得等因素,以防自己身份引起變化而使企業整體稅負增加,暫時享受到的稅率減免政策和公司整體稅負相比,并不占優勢,導致得不償失的被動局面。
注意三:會計處理問題
根據財稅2020年13號公告規定,這次將在2020年3月1日-5月31日之間符合條件的征收率減按1%征收增值稅,相對于原適用3%的征收率是一項稅收優惠,但是大家也看到了,該項優惠采取的是直接降低征收率的方式,也就是說,納稅人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是1%,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也是1%,在優惠期間就和原法定3%的征收率沒有關系了,當然會計處理時,無需體現按照3%征收率和按照1%征收率所減少的稅額,當然也不需要在賬務中體現任何差額,直接入賬即可。
如上述案例4,如果企業選擇按照1%征收率開具發票,則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102,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990.1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009.90
注意四:發票開具問題
如果符合財稅2020年13號公告規定的非湖北省小規模納稅人,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那么開具發票時,在稅率欄應該選擇”1%”,而不是3%或者其它稅率。
注意五:納稅申報問題
由于該項稅收優惠是為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納稅申報表沒有及時更新,也就是說沒有可以填報“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的欄次,因此在納稅申報時,銷售額還是填報在原“應征增值稅不含銷售額(3%征收率)”的相應欄次里,而將3%與實際適用1%征收率的差額填報在“本次應納稅額減征額”欄次里,這個差額本質上一個虛擬計算,以保證申報最終結果和該項稅收優惠政策是相互吻合一致的,這也是與會計處理略有不同的地方。
注意六:自然人代開能否享受1%稅率問題
2020年第13號公告規定,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主體身份為小規模納稅人,這里符合規定的小規模納稅身份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小規模企業。那么,自然人提供納稅服務,代開發票可以享受減按1%的增值稅稅率優惠嗎?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由此可以看出,個人是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的統稱,是依法律或行政法規而成為納稅義務人的個人。其中個體工商戶是稅收征管法所明確規定的,包括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的個人,而其他個人則包括不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因有臨時行為等原因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而成為納稅人的自然人。
由此可以看出,其他個人即自然人,也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范疇,當然也可以享受該項優惠政策,按1%稅率代開發票。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陳紅,焦點財稅高級項目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