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工地同時給一個人支付勞務報酬如何代扣代繳個稅?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項、第六項所稱每次,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屬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依據 《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發1996年602號)第四條的規定:考慮屬地管轄與時間劃定有交叉的特殊情況,統一法規以縣(含縣級市、區)為一地,其管轄內的一個月內的勞務服務為一次;當月跨縣地域的,則應分別計算。
因此,若兩個項目部跨縣級地域,應該按照在兩地發放勞務費的不同情況分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全年結束,由納稅人再行匯算清繳。
來源:建筑財稅,作者:李志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