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的年終獎,2021年2月發,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有些朋友問,2020年考核的年終獎,公司2021年2月才實際發放,那這個年終獎屬于職工2020年的收入嗎?
如果這筆年終獎我并入綜合所得稅計稅,那么2021年對2020年綜合所得進行匯算的時候,我是否需要考慮這筆收入?
實際上2021年2月才發放的年終獎,按照個人所得稅的口徑,稅款所屬期是2021年2月,2021年3月進行申報。稅款所屬期是2021年,所以這筆收入是計入2021年的。
這個稅款所屬期的規定,實際上是以實際發放時間來判定的。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納稅人之所以出現上述疑問,主要是對以下四個時間點沒有深刻理解,其實只要弄懂了這四個時間點的含義,就可以輕松明白個稅上的收入屬于哪個期間了。
1、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2、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3、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4、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會計頭條公司2020年12月應發員工小張當月工資5000,2020年年終獎2萬元,2020年12月15日,實際發放了5000的工資,2萬元工資在2021年2月春節之前發放。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小張在會計頭條公司就業,通過工作,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和取得2020年年終獎2萬,實際上費用都屬于企業2020年的費用支出,雖然2萬元實際2021年實際尚未支付,但是按照權責發生制,這兩筆費用的所屬時間都是2020年。企業需要及時計提。
12月計提:
借:費用 25000元
貸:應付職工薪酬 25000元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即納稅人實際取得收入期間。
小張12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2月份得工資;2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年終獎。12月的工資所得時間就是2020年12月,年終獎所得時間就是2021年2月份。
依據稅法規定,2020年度終了后,居民個人(以下稱“納稅人”)需要匯總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四項所得。
所以,所得時間就是實際取得。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按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12月實際發放,發放工資部分,不考慮社保:
借:應付職工薪酬 5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5000-*元
2月支付年終獎:
借:應付職工薪酬 20000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元
貸:銀行存款 20000-*元
所以,所得期間也就是代扣稅款期間,也就是稅款所屬期。
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十四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1月申報12月5000的個稅,3月申報2月實際發放年終獎的個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元
貸:銀行存款 *元。
綜上所述,實際上你只需要記住,什么時候發放稅款所屬期就是什么時候,那么收入就屬于那個期間。
比如騰訊是當月的收入次月發,比如結算單是11月的。實際發放是12月發的,那么稅款所屬期就是12月。
來源:二哥稅稅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