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焦點財稅,作者:白蕊蓮,焦點財稅高級咨詢師。
由于肺炎疫情給整個國家經濟、很多行業都帶來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損失,因此為了幫助企業解困,國家鼓勵房屋持有方給予承租方適當的房屋租金減免。如果業主方給予企業免除一定時期的房租,那么對于房屋的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又會涉及哪些財稅問題?下面我們給大家歸納總結,以供參考。
一、出租方的財稅處理
1、增值稅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不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十四條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
因此,出租方在疫情期間免收承租方的房租,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建議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免租期的條約。
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額,免租期增值稅免,附加稅也就免繳。
2、企業所得稅
因此,出租方只需要按照實際收取的租金在租期所屬期,按權責發生制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
3、房產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規定,關于出租房產免收租金期間房產稅問題,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就目前的政策規定,出租方應按照從價計征繳納房產稅。
4、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檢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第15號)第四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
出租方應根據實際占地面積繳納城鎮土地使用。
5、印花稅
印花稅與免租期無關,印花稅是按照租賃合同金額的1‰繳納,但是免租期另行簽訂合同因無合同金額可以不交印花稅。
6、特別提示
按照財稅〔2019〕13號,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會計處理
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相同。
二、承租方的財稅處理
由于承租方在免租期因未實際支付房屋租金,按企業所得稅對租賃收入的規定,承租方應按實際支付的租期租金,在包含免租期在內的租期均勻分配成本,在租期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關于會計處理舉例說明:
案例:A公司與B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賃期為2019年2月-2022年1月,租金每月1萬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2019年12月支付2020年一季度房租3萬元。由于肺炎疫情影響,A公司與B公司經過協商,A公司減免了2020年2月-4月的房屋租金,并簽訂了補充協議,約定了2月-4月的免租期。A公司已經向B公司開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考慮其他情況,則免租期間A公司收入如何確認?
解析:
1、A公司2020年租金收入為9萬元,
2、實際應確認1月-3月租金收入為9萬/12個月*3個月=2.25萬元,
3、由于收取的1月-3月份租金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在2月份開具2萬元紅字發票(2月-3月),再重新開具2萬元發票(5月-6月)。
4、同理B公司1月-3月份租金費用應確認2.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