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合同簽訂后但是未履行,請問已經繳納的印花稅能否退還?有政策依據嗎?
答復:合同簽訂后但是未履行,已經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參考: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第三條第七款規定,未履行的應稅合同、產權轉移書據,已繳納的印花稅不予退還及抵繳稅款。
請問: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是否繳納印花稅?有政策依據嗎?
答復: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不繳納印花稅。
參考: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2號)規定:
(四)下列情形的憑證,不屬于印花稅征收范圍:
1.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行政管理權限征收、收回或者補償安置房地產書立的合同、協議或者行政類文書。
3.總公司與分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書立的作為執行計劃使用的憑證。
請問:印花稅法及印花稅稅目表中提到的營業賬簿,是指賬本的印花稅嗎?
答復:不是的。其他賬本的印花稅每本5元已經取消了,印花稅法及印花稅稅目表中提到的營業賬簿,是指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等記載資金的賬簿。
參考: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營業賬簿,稅率為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二點五。
2、《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