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海青山公司銷售設備給北京綠水公司,含稅貨款113萬元,由于北京綠水公司違約,遲遲未按照規定時間支付貨款,按照合同約定,依法收取了北京綠水公司違約金1.13萬元。
請問:
收取的違約金收入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是否需要開票?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復:
1、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1.13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違約金 1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13萬元
2、需要開具發票,稅目和稅收分類編碼應跟價款一致。
參考一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參考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版) 規定: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注意:
2017年11月,《增值稅暫行條例》修訂后,對增值稅銷售額的定義進行了重新明確,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刪除了“向購買方收取”這一資金來源限制。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