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企業出租園區內的廠房和辦公樓,年不含稅租金收入100萬元,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復:
需要征收房產稅=100萬元*12%=12萬元
提醒: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案例二
企業出租園區的空地,年不含稅租金收入100萬元,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復:
不需要征收房產稅。
提醒:
場地不屬于房產。
案例三
企業出租園區的設備,年不含稅租金收入100萬元,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復:
不需要征收房產稅。
提醒:
設備不屬于房產。
參考一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幾個業務問題的解釋與規定》((1987)財稅地字第3號)規定:“一、關于‘房產’的解釋:
房產是以房屋形態表現的財產。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圍護結構(有墻或兩邊有柱),能夠遮風避雨,可供人們在其中生產、工作、學習、娛樂、居住或儲藏物資的場所。
獨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圍墻、煙囪、水塔、變電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磚瓦石灰窯以及各種油氣罐等,不屬于房產。
參考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的規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