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未按規定提供備存資料,會受到哪些處罰?
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2、電子送達的稅務文書法律效力有效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三條規定,電子送達與其他送達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達人可以據此辦理涉稅事宜,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3、個人可以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嗎?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稅收征管若干事項的公告》的規定:關于臨時稅務登記問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應辦而未辦營業執照,但發生納稅義務的,可以按規定申請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具體咨詢稅務機關。
4、依法破產的納稅人怎么辦理稅務注銷?
根據《關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進優化稅務注銷辦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進一步擴大即辦范圍: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納稅人,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裁定書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注銷的,稅務機關即時出具清稅文書,按照有關規定核銷“死欠”。自2019年7月1日起執行。具體稅務機關。
5、哪些稅務文書不適用稅務文書電子送達?
根據《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文書電子送達規定(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第八條規定,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含簡易程序處罰)、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書、阻止出境決定書以及稅務稽查、稅務行政復議過程中使用的稅務文書等暫不適用本規定。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6、納稅人有權拒絕檢查嗎?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并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檢查。
來源:老三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