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向稅務局申請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那么企業收到該筆手續費返還又該如何進行繳稅做賬,今天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手續費返還的財稅處理。
一、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個人所得稅法明確企業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另外企業作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行為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19]11號)三代中“代扣代繳”定義即“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可享受“第三條(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扣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不超過代扣稅款的2%支付手續費,且支付給單個扣繳義務人年度最高限額70萬元,超過限額部分不予支付”。
簡單理解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因履行了扣繳義務人義務可以按2%比例從稅務機關取得代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
返還金額=代扣稅款*2%(一般以70萬為限)。
二、涉稅處理
(一)增值稅
關于個稅手續費返還是否征收增值稅目前稅法并未明確,各地執行口徑不一。
例如:青島市地方稅務局認為國家稅務總局未對個稅手續費返還出臺具體規定,比照原營業稅政策不征收增值稅。具體可參考青島市稅務局發布的《營改增政策大輔導-金融業一般納稅人專項輔導》:“企業按照法定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問題”,解答:“稅務總局未有具體規定前,暫比照營業稅相關政策不征收增值稅”。
而深圳市稅務局則認為應按“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參照深圳市地方稅務局發布的《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根據現行稅收法規,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代理經紀服務’繳納增值稅”。
結合國家稅務總局12366納稅服務平臺2017年01月17日答疑來看,“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是按照目前營改增政策相關規定,納稅人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應繳納增值稅。”可以看出總局口徑是認為個稅手續費返還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
建議:建議企業實務中應加強同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明確征稅口徑,避免稅企矛盾。我們認為應按“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個稅手續費返還不屬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稅收入,應并入納稅人年度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準,……,向特定對象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一、財政性資金(一)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企業收到這筆個稅手續費返因不滿足向特定對象收取且不具備財政專項用途的性質不屬于不征稅收入,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
(三)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因此,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發放給辦稅人員,個稅免征;發放給其他非辦稅人員,個稅按規定征。
三、賬務處理
1、收到返還手續費時:
借:銀行存款 2,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13.21
營業外收入/其他收益 1,886.79
2、發放給辦稅人員:
借:營業外支出 1,886.79
貸:銀行存款 1,886.79
3、用于發放非辦稅人員:
借:應付職工薪酬 1,886.79
貸:銀行存款 1,886.79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梁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