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離職經濟賠償金的區別,“解除”勞動合同和“終止”勞動合同里,一次性補償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也不一樣的。
2019年10月,任職于A公司的小張與單位勞動合同到期,雙方未續簽勞動合同,A公司給予小張一次性補償金人民幣24萬元,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6396元,則小張應就該項一次性補償收入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
如果按照解除合同來看,根據規定,
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A公司就該補償金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情況為:
(1)一次性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66396×3=199188(元),免征個人所得稅
(2)超過3倍數額部分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240000-66396×3=40812(元)
按照綜合所得稅率表:
稅率10%,速算扣除數2520
應繳個人所得稅:
40812×10%-2520=1561.20(元)
但是一次性補償收入應限定于“解除”而非“終止”勞動關系,相應合同到期不續訂終止勞動關系所支付一次性補償金不能享受《財稅〔2018〕164號》個人所得稅計算規定。
而小張的情況屬于終止勞動合同,那么,本案例中小張可以將該筆補償金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則,應確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40000×20%-1410=46590(元)
應補繳個人所得稅:46590-1561.20=45028.80(元)
前后相差4萬多,可見離職也是有講究的,要不然對你的錢袋子影響很大。
會計解讀: 解除合同、終止合同
1.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在勞動合同沒有到終止日期前勞動者或用工單位單方或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2.終止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情況下勞動合同自動終止的行為;
3.解除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以離職跳槽的會計朋友,一定要記得做好這些事噢,有親身被離職所坑的朋友,也歡迎在留言區分享你的經歷,給大家一個提醒!
來源:重慶稅務、51個稅管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