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有哪些?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對象是未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問二:殘疾人的界定范圍是什么?
答:《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問三:江蘇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是多少?
答:我省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的1.5%比例,應當繳納保障金。
問四: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問五:職工工資總額的組成包括哪些?
答:職工工資總額由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組成,是職工的應發工資。計算口徑以國家統計局指標解釋為準。
問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數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計算公式如下:
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月初在職職工人數+月末在職職工人數)÷2
年在職職工人數=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之和÷12
問七: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如何確定?
答:用人單位應向主管的殘疾人聯合會申報核定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情況,由殘疾人聯合會對用人單位安排就業的殘疾人人數進行核實。
用人單位如對審核后的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存在疑問,可與當地殘聯聯系。
問八: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如何確定?
答: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注: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
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問九:什么企業可以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注意:非企業不享受免稅,比如注冊類型為民辦非企業的單位。
問十:保障金如何計算繳納?
答: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征收比例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注意:各地征收比例不同,建議各單位可與當地稅務機關確認征收比例。
以蘇州為例,蘇州姑蘇區、高新區、常熟征收比例一致,吳中區、相城區等地征收比例不同,蘇州工業園區不征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征收比例按照在職職工人數和安置殘疾人比例分檔計算,詳見下文)
以常熟為例:
1、企業單位
常熟某企業單位2020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600人,全年工資總額3000萬元,安置5名殘疾人就業。
解析:
(1)接收殘聯核定的安置殘疾人人數,按照征收比例從高到低逐級抵扣,每級抵扣的人數上限為對應征收職工人數×1.5%,如征收比例1-500人的部分,則抵扣殘疾人人數上限為500×1.5%=7.5人;501-1000人的部分,則抵扣殘疾人人數上限為500×1.5%=7.5人;1001-5000人的部分,則抵扣殘疾人人數上限為4000×1.5%=60人。
(2)企業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3000萬÷600=5萬元
(3)企業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5÷600=0.83%,安置比例在0-1%,故適用征收比例為1-500人部分27%,501-1000人部分10.8%。
企業實際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1-500人部分】(500×1.5%-5)×5×27% +【501-1000部分】[(600-500)x1.5%-0]×5×10.8%= 4.185萬元
2、非企業單位
還是以上面這個例子來看,常熟某非企業單位,數據都不變,2020年在職職工平均人數600人,全年工資總額3000萬元,安置5名殘疾人就業。
常熟地區非企業單位征收比例如下表所示:
解析:
(1)上年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3000萬÷600=5萬元
(2)該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5÷600=0.83%,安置比例在0-1%,故適用征收比例為27%
該單位實際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600×1.5%-5)×5×27% = 5.4萬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9號)
2.《財政部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3.《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
4.《關于印發江蘇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蘇財綜〔2017〕2號)
5.《江蘇省財政廳關于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蘇財綜〔2017〕17號)
信息來源:辦稅總動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