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分享5個問題!
請問一:分公司接受的專票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嗎?
答復:分公司和總公司在增值稅上屬于不同的納稅主體,二者納稅人識別號也不一樣,因此分公司接受的專票不可以放到總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
請問二:子公司人員為母公司提供服務,出差取得的火車票可以由總公司計算抵扣進項稅嗎?
答復:不可以。納稅人如果為非雇員支付的旅客運輸費用,不能納入抵扣范圍。
請問三:分公司抬頭的費用發票,可以拿到總公司稅前扣除嗎?
答復:若是總分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是匯總納稅的,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稅制,總公司的發票開成分公司的抬頭是可以在企業所得稅中扣除的。
請問四:總公司簽訂的合同,實際上由分公司來提供業務服務并開票,發包方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答復:若是你是建筑行業可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請問五:母公司可以給子公司開具發票嗎?
答復:若是母公司跟子公司之間真實發生了貨物或者服務等業務往來,可以按照獨立交易的原則開具發票,子公司依法入賬并扣除。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