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年初,一批涉稅新規正式施行,其中就包括前期備受矚目的增值稅減免政策。面對減免政策的逐步落實,企業財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是否會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呢?
本文特別挑選出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以及2020年13號公告中關于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稅政策部分的內容展開討論,從賬務處理到稅務處理,一次性梳理到位。
一、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應交稅費具體金額=含稅銷售額÷1.01×1%
二、減按1%征收率的增值稅發票開具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這里需要強調,判定適用政策與否在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明確。
如果小規模納稅人在減按1%期間,有開具3%專票的需求,是否可以?答案是可以的,相當于納稅人選擇放棄優惠政策。
三、減按1%征收率的增值稅申報填寫
1.小規模增值稅納稅申報
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這里細說一下《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中“本期實際抵減稅額”列的填寫方法。
小規模納稅人填寫時,第1行“合計”本列數=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而申報表主表第16欄“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本期數”小于或等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減征額實際填寫;當本期減征額大于第15欄“本期應納稅額”時,按本期第15欄填寫,本期減征額不足抵減部分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2.增值稅預繳申報表
預繳的情況主要涉及建筑行業和房地產行業,根據2020年13號公告規定“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含稅銷售額應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筑服務”或者“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列;建筑行業向分包方支付款項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筑服務”“扣除金額”列;
預征稅額=(含稅銷售額-扣除金額)÷1.01×1%填列在《增值稅預繳申報表》第一行“建筑服務”或者“銷售不動產”的“ 預征稅額”列。
最后總結一下,3月1日至5月31日期間不是所有的業務都按1%征收率開具發票,一定要根據實際業務適用的增值稅政策來選擇適用的征收率開具發票。
因為是特殊情況下的階段性稅率調整,特別要注意填報過程中數據之間的勾稽關系,避免為企業帶來不必要的損失。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林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