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發票不用蓋章?
1、增值稅專票、普票的記賬聯
我們都知道,專票有三聯,分別是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這三聯的用途并不一樣:發票聯是給購買方記賬用的;抵扣聯顧名思義是購買方用來抵扣用的;記賬聯,則是銷售方自己用來記賬用的。
對于普票,雖然只有兩聯,記賬聯和發票聯,兩聯的用途和專票卻很相近,前者作為銷售方的記賬憑證,后者作為購買方的扣稅憑證。
為什么作為銷售方自己記賬用的聯次不需要蓋章呢?
因為《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對此就有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可以簡單理解,發票給購買方與報送稅務機關的聯次必須加蓋發票專用章,自己記賬用的章看公司的要求,可蓋可不蓋。
2.蓋了發票專用章,又蓋財務專用章
發票是要蓋發票專用章的,相信很多會計人都知道(什么?你竟然不知道?那就要多關注會計網發的文章了)。
但人有失手,馬有失蹄。有的會計人一不小心把公章/財務專用章蓋了上去,再補蓋發票專用章,這樣可以嗎?又或者是,先蓋了發票專用章,發現出錯了,章上應有的信息顯示不全,或者糊掉了,可以再蓋一個清晰的在旁邊嗎?
這里包含著兩種情況:1、蓋了兩種章。2、發票專用章蓋了兩次。
對于前者,可以堅決的說No!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換言之,只能蓋一個發票專用章。而規定上提到的“一次性如實開具”,其實就對第二種情況有了原則性的規定,就是只能蓋一次,錯了就要重開。
這里為什么用“原則性”呢?因為在部分稅務機關的答疑上,給出了不一樣的答案。
比如深圳市國稅局就給出了“可以補蓋”的回復。但這可能只是部分地區稅務機關對此口徑松緊不一。所以在蓋章的時候,要聚精會神,一擊即中。一旦出錯,該作廢的作廢,該沖紅的沖紅,補蓋是下下策哦~要知道補蓋了,發票就不是規范的發票,對方是可以不收的。
3.增值稅電子普票
電子發票本身就自帶發票專用章,可是是打印出來的,有法律效力嗎?需要再手動蓋上發票專用章嗎?
答案是有法律效力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84號上,關于電子發票的官方答疑是這樣說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稅務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不管這張發票是彩色的還是黑白的。若是在已經有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上再蓋發票專用章,就變成蓋兩個發票專用章,反而使發票失效,可千萬要注意哦。
來源:會計網,作者:阡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