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進貨物后,我公司委托第三方付款,導致三流不一致,是否允許抵扣增值稅?
答復:可以抵扣增值稅,不屬于稅務規定的“三流不一致”的情況。建議三方簽訂一個三方委托付款協議,作為附件附在憑證后面。
注意:只要業務是真實的,即使是收付款與發票不一致,而且存在著合理的商業理由,就不會作為虛開的行為,因此真實的業務即便是三流不一致,也不會成為抵扣進項稅的障礙。
參考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諾基亞公司實行統一結算方式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1211號)的規定,對諾基亞各分公司購買貨物從供應商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總公司統一支付貨款,造成購進貨物的實際付款單位與發票上注明的購貨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有關規定的情形,允許其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參考三:
在2016年5月26日,國家稅務總局視頻會政策問題解答(政策組發言材料)中對一個住宿費發票進項稅抵扣中的“三流一致”的問題答復如下:
“第二個問題是說納稅人取得服務品名為住宿費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但住宿費是以個人賬戶支付的,這種情況能否允許抵扣進項稅?是不是需要以單位對公賬戶轉賬付款才允許抵扣?”
其實現行政策在住宿費的進項稅抵扣方面,從未作出過類似的限制性規定,納稅人無論通過私人賬戶還是對公賬戶支付住宿費,只要其購買的住宿服務符合現行規定,都可以抵扣進項稅。而且,需要補充說明的是,不僅是住宿費,對納稅人購進的其他任何貨物、服務,都沒有因付款賬戶不同而對進項稅抵扣作出限制性規定。”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