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以下簡稱“資源稅法”)開始實施。為落實資源稅法,規范資源稅征收管理,優化納稅服務,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4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資源稅征管有關規定,修訂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為納稅人和基層稅務人員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政策依據與操作指引。
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修訂了哪些內容
資源稅法統一規范了應稅產品的稅目、征稅對象等稅制要素。根據資源稅法的新要求和新規定,《公告》對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進行了全面修訂,在基本保持原有表單邏輯結構的基礎上,對表內數據項進行了精簡。
修訂后的資源稅申報表分為1張主表、1張附表,較原申報表減少了2張附表、24項數據項。納稅人在申報繳稅時,先填寫附表數據項計算資源稅計稅銷售數量、計稅銷售額和減免稅稅額,再將結果代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進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在填寫附表數據項后,系統自動將結果導入主表,計算應納稅額。各地已在電子稅務局中更新了申報模塊,能夠滿足納稅人線上“非接觸式”辦稅需求。
資源稅什么時候申報繳納
根據資源稅法規定,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
來源:每日稅訊
【相關文章】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有關問題執行口徑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