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是近年來新興事物。從2013年末武漢地鐵集團發行我國債券市場首單永續債,到2019年1月25日中國銀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成功發行400億元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永續債),吸引了境內外140余家投資者參與認購。我國永續債市場呈現快速增長的態勢,發行金額、發行主體范圍、二級市場流動性等都有較快增長。不少商業銀行表示,可能跟進發行永續債。業內人士預測,國內永續債市場將迎來快速發展期。
那么什么是永續債?
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對永續債是這樣定義的: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通俗的來講,永續債又叫無期債券,是指沒有到期日的債券,發行方只需支付利息,沒有還本義務,實際操作中會附加贖回及利率調整條款。從理論上講,永續債可以“永遠”地發行,沒有明確的到期日。永續債兼有“債”與“股”的雙重屬性。
一、永續債的稅務處理:
(一)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
1、永續債作為權益工具的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如果發行方(被投資企業)將永續債作為權益工具,其利息支出應作為利潤分配,不能稅前扣除;投資企業取得發行方支付的利息,作為股息、紅利收入,符合條件的為免稅收入。
2、永續債作為金融負債的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企業發行的永續債,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即: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應當依法納稅。
永續債只有滿足以下9條中的5條(含)以上,有關的收益和支出,才可以作為利息處理。(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3)有一定的投資期限;(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9)該項投資額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份額之前。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若發行方(被投資企業)將永續債作為金融負債,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息作為利息收入,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永續債增值稅處理
1、永續債作為權益工具的稅務處理
政策依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因此,若發行方(被投資企業)將永續債作為權益工具,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股息不是增值稅應稅收入,因此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2、永續債作為金融負債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規定,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發行方(被投資企業)將永續債作為金融負債,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增值稅的有關規定,利息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投資方取得的利息收入需要按照6%繳納增值稅。
二、永續債的財務處理
(一)發行方的賬務處理
永續債發行方在確定永續債會計分類時,應當以合同到期日等條款內含的經濟實質為基礎,謹慎判斷是否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1、發行方將永續債歸類為金融負債并以攤余成本計量
借:銀行存款 (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應付債券——永續債(面值)
——永續債(利息調整)(或借方公允價值與面值之差)
在該金融負債存續期間,計提利息并對賬面的利息進行調整等的會計處理,按照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準則中有關金融負債按攤余成本后續計量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發行方將永續債歸類為權益工具
借:銀行存款 (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貸:其他權益工具——永續債
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存續期間分派股利(含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工具所產生的利息,下同)的,作為利潤分配處理。
借:利潤分配——應付永續債利息
貸:應付股利——永續債利息
(二)持有方的會計處理
1、持有方已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
(1)對于屬于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在符合條件時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初始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2)對于不屬于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該準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在判斷永續債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時,持有方必須嚴格遵循第22號準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謹慎考慮永續債中包含的選擇權。
2、持有方暫未執行新金融工具準則
持有方通常應當與發行方對該永續債的會計分類原則保持一致。
(1)對于屬于權益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的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權益工具投資)等,符合第22號準則有關規定的還應當分拆相關的嵌入衍生工具。
(2)對于屬于債務工具投資的永續債,持有方應當按照第22號準則規定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債務工具投資)。
政策依據:財會〔2019〕2號《財政部關于印發《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
來源:焦點財稅,作者:胡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