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5%;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實際稅負10%。
【附】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同時滿足):
1.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2.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
3.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
4.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
備注:不再區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
【案例】
某有限責任公司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
情形一: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應交企業所得稅=100×25%×20%+(300-100)×50%×20%=25萬元
情形二: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0001萬元,多1元,不屬于小型微利企業,按2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應交企業所得稅=300.0001×25%≈75萬元
這就是傳說中“多1元多交50萬元企業所得稅”!
【解決】
201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來得及嗎?來得及!
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某企業于2019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20年一次性稅前扣除。也就是說,2019年度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要在2019年度一次性扣除,必須是2018年12月-2019年11月購進的。
——不需要備案
——不需要調賬,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產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致。
——僅僅調企業所得稅申報表。
【備注】
小型微利企業標準計算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來源:小陳稅務08;作者:陳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