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去年報銷了10萬元未取得發票的白條,今年匯算清繳如何調整?申報表填報在哪里?
情況一:
若是去年入賬的“白條”屬于允許扣除的費用,則匯繳無需納稅調增。
比如屬于支付給自然人的每次未超過500元的費用,按照28號公告取得了合規的收款憑證允許稅前扣除。
情況二:
若是去年入賬的“白條”屬于不允許扣除的費用,則匯繳需納稅調增。
問題二:老師,經常聽說白條不得入賬,到底白條能否允許入賬?有何稅務風險?
答復:
白條不得入賬,是個稅務上的概念和說法,會計處理上遵循真實實際發生的原則,只要實際發生了,無論有沒有取得發票,都是應該入賬的。
風險一:用不合規的白條入賬,面臨罰款的風險。
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的;
(三)擴大發票使用范圍的;
(四)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風險二:用不合規的白條入賬,存在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
參考: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相關性原則規定,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