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財務人員其實并不理解要求報銷人在發票背面簽字的重要性,我舉個真實的案例,大家就清楚了。
我們在查某一機構時,發現了很多張內容寫著“辦公用品”,金額很多是“9900元”、“9600元”的發票,并且還發現了兩張發票流水號與開票日期顛倒的異常情況,我們懷疑是假發票,于是申請稅務機關鑒定,稅務機關拿來一摸就說這肯定是假的,我們就報案了。因為事實很清楚,最后檢察院也正式向法院起訴,但在法庭上當事人的律師提出:這些發票是假的沒錯,但這些假發票并不是當初他的當事人報銷的那些發票!在發票報銷后,這些資料就在財務部保管了,現在出示的發票并不是當時提供的票據,因為這些發票并沒有當事人的簽字證明是當事人所提供的發票的證據——按照證據鏈來講,這中間確實缺少一環。最后該案以證據不足為由,判決當事人無罪。
從這個例子,我們能看到要求當事人在發票背面簽字是很有必要的,這與假發票較易取得、屢禁不止也有關系。我們財務人員,尤其是財務部經理或單位財務負責人,在制定制度時,一定要加上一條:所有報銷票據都要求經手人簽字并注明日期,并嚴格執行,防范日后可能會出現的風險。
其實,發票背面簽字引申的一個問題是會計處理規范化的問題,會計規范化,是財務人員防范風險的一個基礎,也可以說基本的職業規范,是防范風險的一個初級屏障。比如,財務人員在寫收據或欠條時都應該有大寫,有這種意識的財務人員很多,但也有人沒有這個意識,不知道會計規范化的價值。
許昌一家公司先后與寧波某公司簽了兩份設備供貨合同。隨后,許昌公司按照合同將設備運到指定地點,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兩次交易,寧波公司共欠許昌公司貨款15萬余元。但許昌公司多次催要欠款,寧波公司一口否認,稱只欠150多元。兩者遂走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寧波公司出具了一張欠條,上寫著:“經核對,本單位欠你公司貨款154.575.--元……”由此,寧波公司辯稱許昌公司所訴的15萬余元貨款與事實不符。
許昌市魏都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每隔三位數點一個點符合職業會計的書寫習慣,這個點不能認定為小數點,而且第二個點之后還有兩條小短橫,代表的應該是“角”和“分”。因此,法院最終判決寧波公司支付許昌公司15.4575萬元欠款及違約金。
發票背面簽字,僅是一個問題的小點,引申開來則是會計工作規范化的問題。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