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我是建筑公司一般納稅人,項目實行一般計稅方式,6月份預收款327萬元,取得分包款發票218萬元。
請問:
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復:
應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9%)×2%=(327-218)÷(1+9%)×2%=2萬元
參考: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三、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案例二
我是房地產開發公司一般納稅人,項目實行一般計稅方式,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所開發的房地產項目,6月份預收房款10900萬元。
請問:
如何預繳增值稅?
答復:
應預繳增值稅=10900÷(1+9%)×3%=300萬元
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十一條 應預繳稅款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應預繳稅款=預收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3%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9%的適用稅率計算;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
第十二條 一般納稅人應在取得預收款的次月納稅申報期向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
案例三
我是商貿公司一般納稅人,在公司注冊地有一套房產對外出租,項目實行一般計稅方式,6月份一次性收取預收房租109萬元。
請問:
如何繳納增值稅?
答復:
應計算增值稅銷項稅=10900÷(1+9%)×9%=900萬元
參考: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