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菜500元不要發票的理解
1.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不適用,其支出以發票(包括免稅的普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例如】超市買菜,支出以發票(包括免稅的普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對方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但是屬于經常性送菜,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可以按規定代開免稅(享受零售蔬菜免稅或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普通發票。
3.對方為自然人(比如建筑工地去一些菜市場買菜),500元及以下,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1)500元,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通俗的說,是賣菜人的起征點,不是買菜人的起征點,即一個攤位一次不超過500元,不是買菜人一天不超過500元或一次買菜不超過500元。
【例】一家企業去三個自然人攤位(未辦理稅務登記)買菜1300元,分別為480元、420元、400元,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備注】關鍵還是稅法基本要素的理解,納稅人。
(2)以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其中: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不需要簽字或者按手印
內部憑證:包括購菜清單、支付憑證、審批等)內部憑證。
【附】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之八十五問: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下發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中規定的“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是否有調整?
答:《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考慮到小規模增值稅納稅人符合條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如何理解增值稅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
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正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貨物和勞務稅司答復)
來源:小陳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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