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產開發企業,一般納稅人適用于一般計稅方法。今年年初開始開發商品房項目,現在正處于預售階段,6月份銷售普通住宅收到預收房款1090萬元,根據當地稅務局規定,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為1%。請問:我公司在收到預收款預繳土地增值稅時,到底是以不含增值稅收入還是以預收款減去預繳增值稅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呢?哪個計稅方法對我公司更為有利?
這家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什么會出現選擇困難癥呢,是因為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年先后出臺了兩個計稅口徑不一致的政策,并且都現行有效。下面我們通過兩個政策文件的具體規定及案例分析得出結論。
案例分析:
根據上述兩個政策得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一般計稅方法下收到預收款時,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如下:
方法一:預繳土地增值稅=不含增值稅收入*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預收款/(1+9%)*土地增值稅預征率
=1090/(1+9%)*1%=10萬元
方法二:預繳土地增值稅=(預收款-應預繳增值稅稅款)*土地增值稅預征率=(1090-30)*1%=10.6萬元
其中:預繳增值稅=預收款/(1+9%)*3%=1090/(1+9%)*3%=30萬元
方法二比方法一多預繳土地增值稅=10.6-10=0.6萬元
結論:
根據上述案例分析結果來看,方法二正如《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規定:“為方便納稅人,簡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稅款計算”,但是預繳的土地增值稅反而比正常計算的方法一要多繳納0.6萬元。房地產開發企業還是選擇以不含增值稅收入作為預繳土地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更為有利。
實務中,在個別省份或地區,出現了當地稅務局強制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簡化后的計稅依據預繳土地增值稅,個人認為這樣的做法欠妥當。既然國家稅務總局出臺的這兩個稅收政策文件至今都有效,那么企業就有權利選擇適用對自己更為有利的計稅依據。
信息來源:焦點財稅;作者:薛曉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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