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故意拒絕復工,如何處理? ——本文由勞動法專家、培訓師鐘永棣、江永輝聯合發表 聯系方式:020-61016681、13697475764 案例——小王為某超市的員工。2010年12月3日,小王上班期間被超市貨架上掉下來的商品砸到了左腳;事后被醫院診斷為左腳面上有瘀血、腫脹,影響走路,但沒有出現骨折、骨裂;醫院建議休假兩周。隨后,小王向超市遞交了休假申請書。兩周后,小王一直沒有回超市,也沒有遞交休假申請書,僅僅通過同事傳達繼續休假的要求;超市也無法直接聯系上小王。春節前,超市內部張貼公告,聲稱小王無故曠工,自2011年1月3日起作自動離職處理。春假過后,2011年2月18日,小王回到超市,要求超市報銷工傷醫療費用,補發休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分析——小王要求報銷醫療費用和補發工資待遇,很有可能成立。如果小王在一年內自行申報工傷,且最終被確認為工傷,那么超市必須承擔醫療費用。對于小王休假兩周以后的期間,如果小王聲稱是領導口頭同意其繼續休假的,那么此期間究竟是曠工還是休假,就難以定論。雖然小王沒有證據證明領導口頭同意其繼續休假,但是超市也難以證明小王曠工,因為考勤卡上的考勤記錄只能證明小王什么時候有上班,什么時候無上班,考勤記錄反映的是無上班的狀態,而不能反映無上班的原因。 建議——首先,企業的制度應明確工傷假期的享受條件、勞動者申請休假時須提交的資料、內部的審批流程,明確沒有到崗且沒有辦理休假手續者將構成無故曠工,除非其沒有能力辦理,如重傷、臥床不起、神智不清等(此制度應依法制定并告知勞動者,否則無效)。其次,對于無故曠工的勞動者,企業應及時向其發出書面警告通知書,以表明企業并非放任其曠工或準許其口頭請假(最好在其曠工的次日或第三日發出,越快發出對企業越有利)。再次,經企業警告后,勞動者仍曠工且達到嚴重程度的,企業可發出書面解雇通知書(曠工多少天才構成“嚴重”,有爭論;司法實踐中,連續曠工5天或1年內累計10天,往往能認定為“嚴重”;連續曠工3天未必當然構成“嚴重”)。綜上,案例中的小王休假兩周后,沒有辦理續假手續也沒有回超市報到,超市應及時向其發出警告通知書,如果小王仍曠工不歸,達到一定天數的時候,超市即可將其解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