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政策及應控制的5個涉稅風險點 作者:中國納稅籌劃師 稅收學博士肖太壽 一、自然人轉讓股權的涉稅政策 (一)個人所得稅政策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30號)的規定個人轉讓股權的所得稅按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2)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轉讓股權 應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的有關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在轉讓財產過程中按有關規定所支付的費用,包括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資產評估費、中介服務費等。而有價證券的財產原值,是指買入時按照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85號),該通知作出如下規定: (1)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并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2)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表格式樣和聯次由各省地稅機關自行設計)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3)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稅款入庫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對股權轉讓涉稅事項進行管理、評估和檢查,并對其中涉及的稅收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罰。 (4)稅務機關應加強對股權轉讓所得計稅依據的評估和審核。對扣繳義務人或納稅人申報的股權轉讓所得相關資料應認真審核,判斷股權轉讓行為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符合合理性經濟行為及實際情況。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二 )營業稅政策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1號)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轉讓此項股權不征收營業稅。 (三)印花稅政策 股權轉讓的印花稅征稅問題。目前股權轉讓存在兩種情況:一是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業發生的股權轉讓,對轉讓行為應按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3‰的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二是不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或托管的企發生的股權轉讓,對此轉讓應按1991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號)文件第十條規定執行,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四)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股權轉讓(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進行了明確: 1、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以下簡稱股權轉讓)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2、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判定方法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偕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②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凵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④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萁浿鞴芏悇諜C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2)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①所投資企業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虧損; 、谝驀艺哒{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③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④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3、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1)參照每股凈資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2)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3)參照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4)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4、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二、自然人轉讓股權應控制的7個涉稅風險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對自然人轉讓股權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提出了以下7個稅收風險控制點,需要大家引起高度的重視。 (一)稅收風險控制點一:自然人轉讓股權計稅依據明顯偏低,應按照以下核定計稅依據進行處理。 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或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一般應按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低于成本價轉讓意味著本次股權轉讓交易不會產生財產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而低于所有者權益份額轉讓股權,則意味著少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1 2009年10月,王女士以現金100萬元創辦一家企業,2011年2月,張先生以90萬元的價格低于成本價將100%股權轉讓給李先生,截止轉讓前,被轉讓企業的所有者權益為15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為1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50萬元。 稅務機關認為該項股權轉讓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對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進行核定,核定依據按照所有者權益150萬元計算。因此,該項股權轉讓的財產轉讓所得為:150萬-100萬=50萬。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萬×20%=10萬元。 案例2 假設上述案例的轉讓價格為120萬元,如果按照申報的轉讓價格120萬元計算,應繳納(120-100)×20%=4(萬元)個人所得稅,而稅務機關認為低于對應凈資產份額,核定計稅依據150萬元,即也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0萬元。 以上兩個案例說明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申報價格低于了初始投資成本,第二種是雖然高于初始投資成本,但是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 案例3 假設初始投資成本為100萬元,而被投資企業在轉讓時所有者權益份額為70萬元,即:被投資企業出現了累積虧損。此時,假設轉讓價格為40萬元,由于低于其對應的凈資產份額70萬元,沒有必要進行調整,因為即使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7號)的方法進行調整,將其轉讓價格核定為70萬元,仍然不能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種調整在稅收上意義不大。 (二)稅收風險控制點二:凈資產份額的計算中,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上的企業,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案例4 王先生持有某房地產公司M公司的60%股份,2011年2月將股份轉讓給李先生,轉讓價款為6000萬元。轉讓前M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80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1億元,未分配利潤為-2000萬元。M公司賬面上有預收房款2億元。王先生申報個人所得稅的財產轉讓所得為6000萬元-6000萬元=0。理由是按照對應的M公司凈資產份額為4800萬元,而轉讓價格為6000萬元,并不低于占有M公司賬面凈資產份額。 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往往蘊含著較高的隱含增值,例如本例中雖然M公司利潤為負數,那是因為地產企業預收房款尚未結轉會計收入的原因,一旦結轉收入將會有大量的會計利潤產生,從而抬高所有者權益份額。再如股權,在成本法做賬情況下,盡管被投資企業已經實現了大量利潤,在被投資企業分紅時,此時投資企業不做任何會計處理,因此該項股權隱含著大量的增值。由于以上原因,27號公告確定列舉的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50%以時,應該對目標公司進行評估,按照凈資產的公允價值份額核定計稅依據。 本例中,假設經評估機構核實,M公司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億元,因此張先生持有股權的轉讓價格應核定為3億元×60%=1.8億元,財產轉讓所得=1.8億元-6000萬元=1.2億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2億元×20%=2400萬元。 (三)稅收風險控制點三:目標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盡管目標公司所有者權益仍然維持較高賬面價值,但是連續三年虧損的現實說明目標公司資產的盈利能力不高,很可能存在潛虧,因此轉讓價格低于凈資產公允價值是可以得到認可的。 案例5 M公司是一家制造智能山寨手機的企業,由于品牌手機價格不斷下降,2008年、2009年、2010年該公司連續三年虧損,每年虧損500萬元。2011年2月M公司的股東張先生決定將其持有的100%股權轉讓,轉讓價格8000萬元。M公司轉讓前所有者權益為1億元,其中注冊資本50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合計5000萬元。 雖然張先生轉讓股權的計稅價格8000萬元,低于其對應的凈資產份額1億元,但是由于M公司連續三年虧損,說明M公司的盈利能力不高,其公司賬面資產已經不能反映其真實價值,所以張先生按照8000萬元轉讓股權,被認為具有正當理由。這里的問題是,假如M公司2008年微利、2009年、2010年均為虧損,張先生轉讓價格仍然為8000萬元,則不屬于27號公告列舉的正當理由,雖然張先生可以申請“經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合理理由”條款,但是自由裁量權掌握在稅務機關手中。 (四)稅收風險控制點四: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27號公告明確界定將股權轉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屬于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正當理由。也就是如果將股權低價轉讓給以上列舉以外的人,而且計稅依據明顯低于其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就應該按照凈資產份額確定計稅依據;或者說將股權無償贈送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捐贈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捐贈給以上列舉以外的人,則應該按照凈資產份額確定計稅依據,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案例6 張先生持有M公司50%股權,M公司所有者權益為100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為500萬元。張先生將股權無償贈送給了李先生,張先生和李先生不屬于27號公告中所列舉的親屬關系。 稅務機關可能認為:張先生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為500萬元,因此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按照500-500×50%=250萬元確認財產所得,從而繳納個人所得稅250萬×20%=100萬元的個人所得稅。 (五)稅收風險控制點五:對接受轉讓股權再轉讓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其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這里的“交易價格”有兩層含義:如果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是正當理由的,則“交易價格”是符合正當理由的價格;如果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是不正當理由的,則交易價格”是按照稅務主管部門核定后的計稅依據。 案例7 張先生將股權轉讓給王先生,并向稅務機關申報交易價格1000萬元,稅務機關認為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核定計稅價格為1500萬元。王先生將取得股權轉讓給李先生,轉讓價格為2000萬元。此時,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這里的交易價格究竟為1500萬元,抑或是1000萬元呢?應按照1500萬元計算股權轉讓的成本。 |